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代理收发公函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是指以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为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代理收发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申请从事集群注册托管服务:
在经开区登记、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
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
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场地运营能力的创业聚集区域;
(四)经开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认定,且具备场地运营条件的机构。
第四条从事托管服务,应当向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
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托管机构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五条下列场所不得作为托管机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危险建筑;
(二)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或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三)住宅;
(四)无产权证明的建筑;
(五)其他政策规定不得作为托管机构住所的场所。
第六条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
下列市场主体不适用集群注册:
(一)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印刷出版、食品经营、仓储运输、网吧、娱乐服务、住宿服务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从事投资担保、小额贷款、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教育培训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四)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行业。
第七条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无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书,凭托管机构出具的《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登记表》(附件3)作为住所使用文书,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其《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登记表》中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注册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增设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 托管机构代理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应当建立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经营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托管机构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签订的托管协议;
(三)提供代理税务、代理记账服务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托管机构应对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申请人身份、签名、盖章、材料等进行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托管机构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终止或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应当自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托管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第十条建立企业台账。托管机构应建立规范动态的企业台账,定期核实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每季度应向市场监管局报送集群注册企业台账,每年年底向市场监管局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内容包括一年以来托管机构运营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与措施等)。
第十一条建立保密制度。托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按规定向市场监管局、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监管制度。托管机构每季度至少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失去联系的,应当在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场监管部门。
单位或个人通过邮寄、快递、数据交换等方式,向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递送的文书、信函、邮件等,可由托管机构代理签收,自代理签收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托管机构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
第四章托管机构及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托管机构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定期开展托管机构和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专项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 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予以公示。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在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对于恶意退出入驻场地、拒不办理地址迁移的市场主体,托管机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托管机构所提供的材料将上述市场主体纳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吊销程序;
(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托管机构办理新设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机构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或者串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托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持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经常性的联系,导致失联集群注册市场主体超过托管总数30%的;
(三)托管机构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未督促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年报的;
(五)托管机构不履行承诺事项,经责令改正仍不履行的;
(六)托管企业住所发生变更,故意拖延不进行地址变更或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地址变更登记的。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经开区托管机构备案资料
2.重庆经开区托管机构备案申请书
3.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登记表(填写说明)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附件1
重庆经开区托管机构备案资料
1.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为新型孵化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者政府或相关部门推荐、合作等文件。
2.重庆经开区托管机构备案申请书(样本附后)。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4.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公安机关门牌文件、授权转租文件等),以上文件要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一致性。
5.园区运营方案。
6.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模板)。
7.申请备案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事宜人员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纸质一式三份,用于市场监管科、注册许可科和企业分别留存。复印件盖运营机构公章,页码多的可盖骑缝章。
附件2
重庆经开区托管机构备案申请书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名称 | |
地址 | |
场地备案申请单位 | |
备案申请单位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业主单位 | |
业主单位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
申请备案原因: |
备案材料: 1. 2. 3. 4. 5.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 |
附件3
集群注册企业住所托管登记表(填写说明)
市场主体名称 | 1.新成立已核名的填:xx公司(筹备),(XX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上名称) 2.核名未通过的,重新提交备案申请书 3.已成立的填营业执照上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新设立的不填 2.地址变更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住所 | 托管机构备案地址 |
经营场所备案情况 | 实际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提示:新成立的由全体股东签字(其中股东为企业的,盖章;分支机构由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变更地址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
托管机构意见 该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盖章: 年月日 提示:园区盖章 |
市场监管科意见 | 年月日 |
注:1.市场主体申请场地集群注册备案的,填写此表格;
2.“市场主体名称”栏应填写该企业的名称;
3.经营场所备案情况按实际集群注册场地填写;
4.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一份,市场监管科一份。
附件4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 |
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 重庆市区(县) (所属街道/乡/镇:) |
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方式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园区、众创空间、专业市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以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2.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条件要求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增设分支机构登记。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