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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8733983155K/2022-00003 [ 发文字号 ] 南岸府发〔2022〕2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岸府发〔2022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113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自觉执行区委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区政府一级巡视员可以参与区政府领导班子分工。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落实“两个确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一级巡视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副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一级巡视员,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区长、一级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坚决防止简单化、乱作为,坚决反对不担当、不作为。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时,牵头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对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协商一致的问题,牵头部门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后仍存在问题的,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协调处理;经层层协调仍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区长专题研究。除紧急事项外,区政府组成部门原则上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调控目标和政策,结合南岸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十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十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现代化体制机制,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社会心理服务、社区治理等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十六、持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区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备案。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涉及两个及以上职权部门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由职权部门联合制定或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关系社会稳定及政府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性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强化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刚性约束,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

二十三、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八、建立完善重大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做好区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二十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编制公布全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办事指南、实施清单,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上网运行、一网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利民便民。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主动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联系。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完善服务群众综合信息平台、“互联网+查”系统等功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接访下访,亲自阅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加强督查落实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重点工作安排,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七、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八、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效能,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九、区政府办公室要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督促检查,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交办事项跟踪督办,优化方式方法,强化程序意识,定期通报情况,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制度,强化正向激励,更好调动和发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区政府对各部门、镇街实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第九章规范会议管理

四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一级巡视员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区政府其他工作机构和区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重庆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列席会议。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一级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全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优惠政策和重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等事宜;

(五)讨论通过所有专项资金使用、新增财政支出等事宜;

(六)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七)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汇报;

(八)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的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事宜;

(九)需要区长、副区长、一级巡视员协调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区长认为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议题相关镇街、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区政府其他工作机构和区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每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经区长审定后,可以公开报道。

四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一级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区政府工作中事关重大、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四、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凡属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会议讨论研究。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有关部门提出并经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部署全面工作或区政府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部署涉及有关部门的综合性工作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涉及区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审定。

四十六、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受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班子成员可召集和主持。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十七、相关会议规定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全区性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经批准有关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承办。

(二)各部门需要向区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区政府,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核;涉及财政资金支出的,须征求区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意见后提交。凡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特别是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应在会前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协商中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协调。凡事前未认真研究、未经充分协调的,不予安排讨论。涉及规范性文件、重大涉法事务等事宜提交区政府会议审议之前,需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应提前10天行文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三)各部门向区政府有关会议提请研究事宜,一般应提前一周准备会议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汇报的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意见明确。需要多媒体演示的,须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五)区政府召开会议时,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服从会议安排,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进入会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会前必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六)对会议议定事项,区长、副区长、一级巡视员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及时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生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办。

(七)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并执行有关会议规定。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可在小范围召开的会议不召开全区性大会;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规模、会期及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严格公文审批

四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和区政府审批签发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程序,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九、报区政府审批的文件,按以下规则行文:

(一)区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区总体规划、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新的政策性措施出台、需要各部门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区政府报市政府、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由部门发文。

(二)属于区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区政府有关部门可直接向该部门行文报批。

(三)区政府各部门上报区政府文件,凡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应先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如协商一致且不涉及越权问题的,可经会签后自行或联合发文;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区政府出面协调或决定的,应在请示文件中如实说明各自的不同意见。

(四)除特别紧急的事项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或越过职能部门直接向区政府行文请示。

(五)属政府工作范围的重要事项,如需要提请区委讨论审定的,应按照政府运转程序先向区政府报告;属区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区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商区委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六)请示不能多头主报;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整体性较强的内容外,请示应当一事一报。

(七)区政府部门印发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文件,应报区政府备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

五十、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区政府党组报送区委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区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公文;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区长审批签发以外的区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涉及两位及以上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审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签发。区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区长签发。

(三)涉及全区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向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信息简报等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四)党政联合行文,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长专门作出指示的公文,按照相应程序审核签发。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区政府专题会议应减少会议纪要数量;领导讲话材料如有必要,会后可发工作通报。

五十二、坚持分级负责原则,优化政府审批流程。

(一)属于区政府各部门权责范围内的事项,按决策程序自行决定,不需向区政府请示;虽属权责范围但超出决策权限的事项,需向区政府书面请示。

(二)区政府各部门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权责的,须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行文向区政府请示,请示中应说明协商情况,并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供区政府决策。事权单位与职能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可请示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调;经协调仍存在分歧的,应在请示中分别明确各自意见,报区政府决策。

(三)在区企业和社会单位需区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先向其主管联系部门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接收在区企业和社会单位的请示。主管联系部门应充分履职,及时协调处理并明确答复;若超出其权责范围或属重大事项,则由主管联系部门按程序向区政府转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已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事项,由事权单位商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向区政府请示。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概预算调整、政府采购、用地管理、规划建设许可等事项,事权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提出请示;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职、严格把关,不得回避和上交矛盾。

(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收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对单一事权单位的请示事项,由联系区政府分管领导的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提出拟办意见,呈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行文的请示事项,由联系区政府分管领导的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提出拟办意见,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依次呈相关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对区政府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应签署明确意见,不得圈阅。对请示事项属事权单位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未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提出建议意见的以及涉及财政资金支出未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将作退文处理,并与事权单位及时沟通。

(七)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统一使用网络办公系统处理公文,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切实提高政务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提交区政府审定:

(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经济发展的战略任务、战略措施及全局性生产力布局;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经济工作目标、改革开放重点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及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工业、财贸、金融、城建、交通、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五)年度财政预、决算;

(六)区政府各部门的建立、撤销、合并及行政编制的增减;

(七)按规定需要提请区委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其它事项。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请示报告制度

(一)区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负责处理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二)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向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的工作:一是年度工作部署和总结;二是涉及全局性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工作部署;三是上级主管联系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调整;四是重大突发性事件;五是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业务经牵头部门协调未能解决的事项;六是重大财务开支、重大项目建设和干部调整。

(三)区政府各部门向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要做好充分准备,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汇报时间。有关请示事项要形成文件送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经常研究本部门、本系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凡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区政府分管领导向区长负责,不能越级请示。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八、严格请销假和领导同志带班制度。除外事因公出国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副区长、一级巡视员外出,应事先向区委书记、区长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提前3天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区长审批;副职领导外出,应报本部门正职领导批准后,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发生,有关领导要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和参与事件的处理。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市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区政府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六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比表彰、创建示范活动。

六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加强学习,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和完善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知识、新趋势、新模式,不断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统筹全局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结合实际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现场办公,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基层单位不搞迎来送往。

六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区政府各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区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其他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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