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水户: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相关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现将申办排水许可证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办费用
城镇排水许可行政审批为免费办理。
二、申办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重庆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312号(经开区其他审批服务)窗口(地址示意图见附件1)
联系电话:(023)62789342
三、申办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重庆市辖区内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水质应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2012)相关排放标准,其他类型的排水户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相关排放标准;
3.按照上述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上述或者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申办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
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检测要求、部分检测机构名单、排水户分类及检测项目见附件2;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4.污水处理工艺及按相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用于核实排水户信息);
8.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使用证明(用于核实排水户信息)
9.规划设计及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仅限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10.申请之日前3个月的水费单据(用于核实用水量及核定排水量);
11.已到期排水许可证复印件(仅限到期换证的排水户)。
附件:排水许可告知书.docx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绿化管理处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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