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样时抽取检验所需要的产品说明书、电源线等附件。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电饭锅 |
| GB4706.1-2005 GB4706.19-2008 | GB4706.1-2005 GB4706.19-2008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电风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样时抽取检验所需要的产品说明书、电源线等附件。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电风扇 |
| GB4706.1-2005 GB4706.27-2008 | GB4706.1-2005 GB4706.27-2008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电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样时抽取检验所需要的产品说明书、电源线等附件。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电热锅 |
| GB4706.1-2005 GB4706.19-2008 | GB4706.1-2005 GB4706.19-2008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样时抽取检验所需要的产品说明书、电源线等附件。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电热水壶 |
| GB4706.1-2005 GB4706.19-2008 | GB4706.1-2005 GB4706.19-2008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儿童服装: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服装。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以上、155cm及以下女童或160cm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儿童服装。其中,130cm及以下儿童穿着的可作为7岁以下儿童服装。
按同一原料、同一品种、同一货号、相同花色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规格型号不一致的需要按 “混号(XXX,XXX)” 格式详细填写具体规格型号。
抽样数量:按批随机抽取样品3件,其中检测样2件,备样1件,所有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注:规格型号不一致需要抽混号样品时,只能“3<年龄≤7岁(100cm<身高≤130cm)”混号,或“7岁<年龄≤14岁(130cm<女童身高≤155cm或130cm<男童身高≤160cm)”混号。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儿童服装 | 1.绳带和绳圈长度 2.pH值 3.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4.甲醛含量 5.耐酸汗渍色牢度 6.耐碱汗渍色牢度 7.耐干摩擦色牢度 8.耐湿摩擦色牢度 9.耐水色牢度 10.异味 11.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12.残留金属 13.燃烧性能 14.纤维含量 15.消费品使用说明 | GB 31701-2015 GB/T 5296.4-2012 GB/T 29862-2013 | 1.GB 31701-2015 5.7条款 2.GB/T 7573-2009 3.GB/T 17592-2011 4.GB/T 2912.1-2009 5.GB/T 3922-2013 6.GB/T 3922-2013 7.GB/T 3920-2008 8.GB/T 3920-2008 9.GB/T 5713-2013 10.GB 18401-2010 6.7条款 11.GB/T 31702-2015 12.GB/T 24121-2009 13.GB/T 14644-2014 14.FZ/T 01057.1-.4-2007、GB/T 2910等 15.GB/T 5296.4-2012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4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样时抽取检验所需要的产品说明书、电源线等附件。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防爆电器 |
| GB3836.1-2010 | GB3836.1-2010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2扇,其中1扇作为检验样品,1扇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防火门 |
| GB12955-2008 | GB12955-2008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2955-2008《防火门》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4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干粉灭火器 | 1.20℃喷射性能检查 2.灭火器充装量检查 | GB4351.1-2005 | GB4351.1-2005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塑胶玩具、玩具陀螺及毛绒玩具三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表1塑胶玩具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一、机械与物理性能(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 ||
1 | 小零件 | GB 6675.2-2014 |
2 |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 GB 6675.2-2014 |
3 | 边缘 | GB 6675.2-2014 |
4 | 尖端 | GB 6675.2-2014 |
二、特定元素的迁移 | ||
1 | 最大限量要求 | GB 6675.4-2014 |
三、限定增塑剂类别和限量要求 | ||
1 | 增塑剂:DBP + BBP + DEHP总含量 | GB 6675.1-2014 |
2 | 增塑剂:DNOP + DINP + DIDP总含量 | GB 6675.1-2014 |
四、标识和使用说明 | GB 6675.1-2014 GB/T 5296.5-2006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一、机械与物理性能(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 ||
1 | 小零件 | GB 6675.2-2014 |
2 |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 GB 6675.2-2014 |
3 | 边缘 | GB 6675.2-2014 |
4 | 尖端 | GB 6675.2-2014 |
5 | 绳索和弹性绳 | GB 6675.2-2014 |
二、特定元素的迁移 | ||
1 | 最大限量要求 | GB 6675.4-2014 |
三、限定增塑剂类别和限量要求 | ||
1 | 增塑剂:DBP + BBP + DEHP总含量 | GB 6675.1-2014 |
2 | 增塑剂:DNOP + DINP + DIDP总含量 | GB 6675.1-2014 |
四、标识和使用说明 | GB 6675.1-2014 GB/T 5296.5-2006 |
表3 毛绒玩具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一、机械与物理性能(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 ||
1 | 小零件 | GB 6675.2-2014 |
2 | 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 GB 6675.2-2014 |
3 | 边缘 | GB 6675.2-2014 |
二、特定元素的迁移 | ||
1 | 最大限量要求 | GB 6675.4-2014 |
三、限定增塑剂类别和限量要求 | ||
1 | 增塑剂:DBP + BBP + DEHP总含量 | GB 6675.1-2014 GB/T 22048-2015 |
2 | 增塑剂:DNOP + DINP + DIDP总含量 | GB 6675.1-2014 GB/T 22048-2015 |
四、标识和使用说明 | GB 6675.1-2014 GB/T 5296.5-2006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
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
1 | 书写笔 | 油墨圆珠笔 | 22支 | 11支 | 11支 |
水性圆珠笔 | 22支 | 11支 | 11支 | ||
中性墨水圆珠笔 | 22支 | 11支 | 11支 | ||
考试用圆珠笔 | 22支 | 11支 | 11支 | ||
2 | 记号笔 | 记号笔 | 22支 | 11支 | 11支 |
荧光笔 | 22支 | 11支 | 11支 | ||
白板笔 | 22支 | 11支 | 11支 | ||
微孔笔头墨水笔 | 22支 | 11支 | 11支 | ||
3 | 纺织类文具 | 笔袋 | 3个 | 2个 | 1个 |
书包 | 2个 | 1个 | 1个 | ||
注:抽样时以最小独立包装为抽样单元,样品数满足上述抽样数量。 如单支样品的规格少于表中规定,则以总量换算成相应样品数量(即支数或个数)抽取。 |
2检验依据
表2 学生文具(书写笔)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 | GB 6675-2003 附录C |
2 | 笔的上帽安全 | GB 21027-2007 |
3 | 边缘、尖端 | GB 6675-2003 A.5.8、GB 6675-2003 A.5.9 |
表3 学生文具(记号笔)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 | GB 6675-2003 附录C |
2 | 笔的上帽安全 | GB 21027-2007 |
3 | 边缘、尖端 | GB 6675-2003 A.5.8、GB 6675-2003 A.5.9 |
表4 学生文具(纺织类文具)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 | GB 6675-2003 附录C |
2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1998 |
3 | 边缘、尖端 | GB 6675-2003 A.5.8、GB 6675-2003 A.5.9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027-2007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移动电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样时抽取检验所需要的产品说明书、电源线等附件。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移动电话 |
| GB4943.1-2011 | GB4943.1-2011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婴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1抽样方法
婴幼儿服装: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服装,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服装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按同一原料、同一品种、同一货号、相同花色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规格型号不一致的需要按 “混号(XXX,XXX)” 格式详细填写具体规格型号。
抽样数量:按批随机抽取样品4件,其中检测样3件,备样1件,所有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2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抽检所含商品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婴儿服装 | 1.总铅 2.总镉 3.邻苯二甲酸酯(DINP、DIDP、DEHP、DNOP、BBP、DBP) 4.绳带和绳圈长度 5.附件抗拉强力 6.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7.pH值 8.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9.甲醛含量 10.耐酸汗渍色牢度 11.耐碱汗渍色牢度 12.耐干摩擦色牢度 13.耐湿摩擦色牢度 14.耐水色牢度 15.耐唾液色牢度 16.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17.异味 18.残留金属针 19.燃烧性能 20.纤维含量 21.消费品使用说明 | GB 31701-2015 GB/T 5296.4-2012 GB/T 29862-2013 | 1.GB/T 30157-2013 2.GB/T 30157-2013 3.GB/T 20388-2016 4.GB 31701-2015 5.7条款 5.GB 31701-2015 附录A 6.GB/T 31702-2015 7.GB/T 7573-2009 8.GB/T 17592-2011 9.GB/T 2912.1-2009 10.GB/T 3922-2013 11.GB/T 3922-2013 12.GB/T 3920-2008 13.GB/T 3920-2008 14.GB/T 5713-2013 15.GB/T 18886-2019 16.GB 31701-2015 17.GB 18401-2010 6.7条款 18.GB/T 24121-2009 19.GB/T 14644-2014 20.FZ/T 01057、GB/T 2910等 21.GB/T5296.4-2012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2013《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