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9〕25号
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重庆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十条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大南岸区、经开区研发经费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享受市级研发准备金制度补助政策的企业,区财政比照市级补助额度给予5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南岸区、经开区产业导向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研发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打造和引进众创空间、国内外知名孵化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专业型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设能力后补助,新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含专业型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5万元建设能力后补助,对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估为良好以上的孵化平台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具备全国一流品牌效应、创新服务能力居于全国领先水平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建设资金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强度和方式。
第五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大力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新认定的牛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社会单位,且该科技成果在南岸区、经开区成功转化的,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南岸区、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产业示范效应明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落地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强度和方式。
第八条 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在区高校院所对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10万元;对当年提供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20万元。对使用区内高校院所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单位按照使用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50%的补助。
第十条 强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入选为市产业科技创新团队按市级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人才工作经费。对新批准在企业设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按市级经费资助1:1的比例给予企业配套经费。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且在本区注册的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党团组织等)和个人。
在南岸区、经开区注册并依法纳税,无安全、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且信誉良好的申报单位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此政策。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区级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南岸区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实施方案》(南岸府办发〔2016〕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