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8733983155K/2014-03815 | [ 发文字号 ] | 南岸府发〔2013〕6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14-01-21 | [ 发布日期 ] | 2014-01-21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文备〔2013〕257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岸府发〔2013〕6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依法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农转非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四)企业补偿
1.对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房屋,其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年限等因素,按本通知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的搬迁损失费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净值无法计算的,在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结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企业用房的,按农村房屋住房标准补偿。
2.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应拆房屋的企业,可参照农房拆迁中针对拆房行为支付的拆迁补助费和房屋残值收购费标准,按应拆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给企业。
三、住房安置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和统建优惠购房两种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1个自然间标准为建筑面积。
(一)货币安置住房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货币安置费标准为:
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5700元/平方米。
南山街道5000元/平方米。
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4000元/平方米。
(二)统建优惠购房
由征地拆迁安置单位提供安置房源,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予以安置。
(三)征地拆迁具体执行的住房货币安置、统建优惠购房的最终标准,以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四、拆迁补助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钢砼结构:3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
其余结构:10元/平方米。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办发〔2009〕116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00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岸区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01号)、《南岸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奖励补偿政策的通知》(南征领发〔2011〕1号)、《南岸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政策的指导意见》文件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日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六、经开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附表:1.南岸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南岸区企业房屋拆迁重置价补偿标准
3.南岸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4.南岸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7日
附表1
南岸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 标准 |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66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60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480 |
|
砖墙(片石)瓦盖 |
420 |
|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390 |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360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330 |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120 |
|
简易棚房 |
100 |
|
说明:
1.房屋层高在以下(不含),以上(含)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以下(不含),以上(含)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以下(不含)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表2
南岸区企业房屋拆迁重置价补偿标准
结构 类别 |
房 屋 结 构 |
基准单价 (元/平方米)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 |
990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片石)预制盖 |
900 |
砖木结构 |
砖墙(条石、片石、木板)穿逗瓦盖 |
720 |
砖墙(片石)瓦盖 |
630 |
|
砖墙(条石、片石)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盖) |
58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管)彩钢瓦盖 |
250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 |
180 |
|
砖柱(石柱、木柱)玻纤瓦盖(含油毡) |
150 |
说明:
1.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砖混结构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2.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3.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4.对超出基本层高的钢砼、砖砼结构房屋,层高每超过,该层房屋补偿标准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再上浮10%。
附表3
南岸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结 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
条石 |
立方米 |
85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片石 |
65 |
|||
砖 |
75 |
|||
土围墙 |
10 |
|||
道 路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0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 |
85 |
|||
泥结路面 |
65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25 |
|||
砖瓦 石灰窑 |
|
座 |
100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水井 |
条石 |
立方米 |
85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水泥 |
50 |
|||
简易 |
20 |
|||
机井 |
个 |
500 |
||
坟墓 |
单人 |
座 |
5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
双人 |
800 |
|||
地坝 |
石板 |
平方米 |
15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水泥 |
20 |
|||
三合土 |
10 |
|||
土 |
5 |
|||
粪池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方米 |
85 |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三合土、水泥 |
20 |
|||
土 |
10 |
|||
水渠 |
条石、砖砌 |
立方米 |
85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片石 |
65 |
|||
电杆 |
以上圆电杆 |
根 |
150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水泥方电杆(含以下圆电杆) |
根 |
85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5 |
|
动力电线 |
米 |
8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
米 |
5 |
不含市政管网。 |
钢架 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5800 |
|
说明:
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5元计算。
附表4
南岸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
规 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果树 |
移栽嫁接苗 |
株 |
5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处量算(分叉处不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以上,每增加增加补偿30元。 |
直径2―(含,下同) |
35 |
|||
直径4― |
50 |
|||
直径7― |
85 |
|||
直径10― |
130 |
|||
直径13― |
180 |
|||
香蕉 (芭蕉) |
新栽未结果 |
株 窝 窝 |
5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5―10株 |
65 |
|||
10―15株 |
85 |
|||
葡萄 |
新移栽苗 |
株 |
5 |
直径在以上的,每增加,增加补偿15元。 |
直径1― |
15 |
|||
直径2― |
20 |
|||
直径3― |
35 |
|||
桑树 |
直径以下 |
株 |
5 |
直径以上每增加增加补偿8元。 |
直径2― |
10 |
|||
直径5― |
20 |
|||
直径8― |
35 |
|||
杂树 |
直径以下 |
株 |
5 |
以主干离地面处为准,直径以上每增加,增加补偿8元。 |
直径3― |
10 |
|||
直径5― |
15 |
|||
直径10― |
30 |
|||
直径15― |
50 |
|||
干果树 |
直径以下 |
株 |
20 |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以上每增加增加补偿15元。 |
直径5― |
35 |
|||
直径10― |
50 |
|||
慈竹 |
小笼(20根以下) |
笼 |
65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杂竹等 |
大笼(21―40根) |
85 |
||
楠竹 |
直径以下 |
根 |
15 |
以离地处的直径为准。 |
直径5― |
25 |
|||
直径以上 |
40 |
|||
凤尾竹 |
小窝(20―30根) |
窝 |
25 |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大窝(30―50根) |
35 |
|||
万年青 |
按窝计算 |
窝 |
1 |
|
花 木 |
木本花 |
株 |
5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草本花 |
1 |
|||
|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