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4〕332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的
通 知
南岸府办发〔2014〕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商标发展工作,深入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推动商标境外注册,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商标品牌战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9〕2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商标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南岸区知名商标认定及微型企业商标注册的经营者,可申请商标发展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由南岸区工商分局依照《南岸区知名商标认定办法》认定的知名商标。
第五条 区商标品牌战略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商标战略实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培育发展,商标宣传培训,商标维权保护及商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提供当年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及微型企业注册商标的名单,由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商委、区旅游局、区农林水利局等部门在部门切块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企业。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
(一)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
(二)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
(三)新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5万元;复审认定通过的,每件扶持2.5万元;
(四)新获得南岸区知名商标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万元;复审认定通过的,每件扶持0.5万元;
(五)微型企业商标注册的,凭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每个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扶持0.2万元;
(六)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第七条 获扶持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信誉,开展诚信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将所获扶持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包括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商标维权和商标品牌宣传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经开区参照执行。《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南岸府办发〔2011〕1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