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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8733983155K/2017-03809 [ 发文字号 ] 南岸府办发〔2017〕10号
[ 主题分类 ] 信息产业(含通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3-24 [ 发布日期 ] 2017-03-2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7〕976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南岸府办发〔201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经开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本办法简称“南岸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简称“经开区”)范围内,并依法经营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二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第三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  当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必须1000万元及以上),较上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8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4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5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15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4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较上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3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40万元,较上年增幅达到40%及以上的给予扶持资金60万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一)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在市级给予2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的基础上,区级给予10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补助与企业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研发专项补助,企业任选一项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对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高于10%(含10%)的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给予当年个人工资薪酬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用于企业人才培育扶持。

第七条 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或营业收入同比增幅高于50%(含50%)的企业,按照南岸区教委关于特殊群体子女入学相关规定和程序,解决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

第八条  对参加区政府指定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参展补助1万元。

第九条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幅高于20%(含20%),且税收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按月计算(期间为当年实际存续期),贴息比例为当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区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法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为准,至项目启动3年内新购置并在南岸区范围内使用的研发设备、系统软件、开发工具等,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给予5‰、10‰的扶持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区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接入并在南岸区范围内使用三大运营商互联网国际通信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按照缴纳国际通信专用通道实际费用的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区新设立,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专业认证、检测的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通过国家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企业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于上年度经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后,在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分别再按每户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按“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一)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审核通过并正式挂牌交易后给予35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审核通过并正式挂牌交易后给予100万元,若成功进入创新层挂牌交易的再给予50万元。

(三)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不含孵化板)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补助。其中,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30万元,备案通过并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含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一次募集资金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补助,募集资金10-50亿元(含5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募集资金50亿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补助;对上市公司债权融资(含公司债、可转换债等),每单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对发行融资工具的企业,每单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管理层激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政策重复的补助,或符合多种补助条件的同一个项目、同一笔资金,取最高一项补助,不重复计算。招商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区经信委提交申请,由区经信委会同南岸区、经开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兑现。

第二十一条  凡是享受区财政资金补助或通过我区申报获得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在补助到位后的10年内不得将主营业务搬离我区,否则相关区级部门将保留收回补助资金、其他优惠政策及所形成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企业,取消当年评选资格,5年内不得参与区内各项补助政策评选,并退回已经给付的补助资金,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南岸府发〔2015〕5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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