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对促进南岸区、重庆经开区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提升的政策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有关规定,由原区工商分局负责起草出台的《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18号),因《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废止,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发展扶持内容,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原科委负责起草的《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也需作修改。
同时,因市场监管体制机构改革统一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需集中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政策,以适应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发展新形势,因此区市场监管局代区政府起草了《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并于8月3日区政府第1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和奖励的对象及额度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每件2000元,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3000元。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每件10000元。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个,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对“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对获得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或资助。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对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资助每件2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二)申报和受理
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申请人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报南岸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助和奖励经费。南岸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每年审批一次,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0日集中审批上年度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通过审核确定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及其核准的资助和奖励金额,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和奖励资金。
已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兑现了其他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新旧政策的差异对比见附件1。
附件1
新旧文件核心内容对照表
原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 | |
重庆市南岸区商标发展扶持办法 | 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 |
第三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南岸区知名商标认定及微型企业商标注册的经营者,可申请商标发展扶持; |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在南岸区。 奖励范围为获中国专利奖、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专利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 第三条 本办法相关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专利,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二)通过PCT渠道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 (四)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的单位。 (五)推行《企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 (六)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 (七)获得驰名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 |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 (一)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 (二)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 (三)新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5万元;复审认定通过的,每件扶持2.5万元; (四)新获得南岸区知名商标的,每件由区政府扶持1万元;复审认定通过的,每件扶持0.5万元; (五)微型企业商标注册的,凭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每个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扶持0.2万元; (六)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扶持一次。 |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资助标准: 1.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五年以上缴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0.1万元/件、0.3万元/件。 2.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法、德、瑞士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件。同一项专利最多资助在三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二)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企业当年获得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同一企业一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5.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 第四条 资助和奖励额度: (一)相关单位或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内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维持五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贯标”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并拥有有效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指商标、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国际商标并登记注册且纳税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马德里商标注册奖励2万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及费用补贴,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