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不断增强我区消费市场的吸聚带动能力,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日前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就《扶持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二、政策主要内容
本《扶持办法》共分为三大扶持方向,核心10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共5条。旨在通过扶持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以及商务服务业等企业,支持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商贸企业质量,推动全区商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扶持品牌发展,共3条。旨在通过扶持特色商业品牌、特色住餐品牌,培育一批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特色酒店酒家、民宿及特色商业街区,增强我区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
扶持会展经济及促销活动,共2条。旨在通过扶持会展经济,引导会展主体开展具有全国性、代表性、影响力的会展项目。通过扶持促销活动,引导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专业市场、品牌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促销、品牌推广活动。提升市民消费信心,增强商贸经济活力。
三、执行事项
(一)适用对象
在区正常运行信誉良好,未纳入联合失信惩戒目录的市场主体。
(二)执行期限
执行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原则
1、重庆经开区适用该扶持办法。自然年度内对纳税关系在经开区,并满足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由经开区财务局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给予扶持;其余满足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由南岸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2、为执行好《扶持办法》,按照“一门受理、联合审核”的原则,《扶持办法》由南岸区商务委员会以及经开区经贸合作局分别落实,并会同南岸区财政局和经开区财务局做好资金兑现及监管等工作。
3、《扶持办法》中同时满足扶持条件的,按“ 同类不重复、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扶持。
四、名词解释
(一)限额以上批发业: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定期统计报表范围内的批发企业(个体)。
(二)限额以上零售业: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定期统计报表范围内的零售业企业(个体)。
(三)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住宿业、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定期统计报表范围内的住宿业(个体)、餐饮业企业(个体)。
(四)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定期统计报表范围内的商务服务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