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停用特种设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3.10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等,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停用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现决定对以下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联系电话:62987900。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经开区停用特种设备名单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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