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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83277707523/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南商务委〔2023〕22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10 [ 发布日期 ] 2023-12-10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支持餐饮企业升限纳统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

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支持餐饮企业

升限纳统政策》的通知

南商务委〔202322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经开区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不断增强我区消费市场的吸聚带动能力。鼓励餐饮企业做大总量,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制定了《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支持餐饮企业升限纳统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2023113日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支持餐饮企业

升限纳统政策

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不断增强我区消费市场的吸聚带动能力。鼓励餐饮企业做大总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餐饮业达限纳统

(一)扶持对象

鼓励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重庆南岸区(含重庆经开区)范围内并依法经营的餐饮业企业(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主动申报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库的餐饮企业(个体),全年累计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实现净增长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扶持。

(二)申报材料

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扶持申请书、真实性承诺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12月份S204-1表(餐饮企业)或S204-3表(餐饮个体户)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时间

原则上次年1季度工作日内申报。在规定期限未进行申报的企业(个体)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四)审核及拨付程序

企业申报数据审核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为准。申报材料经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一)重庆经开区适用该扶持办法。自然年度内对纳税关系在经开区,并满足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由经开区财务局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给予扶持;其余满足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由南岸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二)对上一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企业(个体)不予政策兑现。

(三)202311日及以后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个体)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截止。

(五)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区商务委张亚62801157,经开区经贸合作局韩露6298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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